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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七)交通建设工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石家庄市承担工程任务的交通建设工程各从业单位(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质量控制及安全生产情况,是否落实施工标准化、质量通病治理及安全生产各项要求,是否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交(竣)工验收情况,是否在项目交工验收结束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备案,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完备;交(竣)工验收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3.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项目参建单位的日常信用动态管理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4.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要求组建机构、配备人员,是否制定完善的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其他从业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



2.进度情况;



3.履约情况;



4.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检查可定期检查,也可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检查中发现交通建设工程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依法撤销等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级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全面监查工作或者专项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整改,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检查中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各从业单位,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视情况作出处罚,并计入信用评价档案。
上一条 (六)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监管制度
下一条 (八)设立施工许可及护路林更新、砍伐许可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