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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九)跨县(市、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后续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超限运输车辆载运的是否是不可解体物品;



2.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是否随车携带了超限运输通行证,随车携带的通行证是否真实;



3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4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技术条件是否符合所运载货物的要求;



5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拟经路线是否满足超限运输的需要;



6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是否与签发的《通行证》明确的规格保持一致。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载运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载质量和几何尺寸等进行现场检测,确认载运物品是否符合通行证的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超限运输许可的情况,通过专门检查和不定时的抽查,切实强化对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管;确有必要的,要采取派员全过程护送的监管措施,确保公路安全。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日常巡查安排或者根据超限许可的实际情况,依法在公路、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



(五)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



(六)公正、平等对待所有被检查的当事人,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



(七)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不得激化矛盾;



(八)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办理超限运输许可通行证真实有效的,应当立即放行;



(二)对未经许可擅自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给予警告;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超限运输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级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上一条 (八)设立施工许可及护路林更新、砍伐许可监管制度
下一条 (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