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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三)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经营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采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允许的投资形式;



2.投资各方是否以自有资产投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3.车辆技术要求、类型等级要求、数量要求与其经营业务是否相适应;



 4.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条件;



5.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6.按母公司经营资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子公司,是否被母公司绝对控股,自有车辆是否达到数量要求。



(三)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是否超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是否过期。



(四)经营行为



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年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到期换证;



(二)按规定抽查,或根据需要开展暗访和第三方检查。



(三)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0%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五)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六)重点安全监管;



(七)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应当留存。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三)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暗查时除外)。应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文明,使用执法规范用语,礼貌待人。



(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



(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不得防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被查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八)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1.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2.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3.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停止使用。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限期整改;



    (三)罚款;



    (四)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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