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市管通航水域内河船舶。
(二)市管通航水域内河船员。
(三)市管通航水域内河通航秩序。
(四)县(市、区)海事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市管通航水域内河船舶:
1.查验船舶是否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2.查验航行船舶是否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3.查验航行船舶是否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4.查验航行船舶是否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停泊船舶是否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5.查验航行船舶是否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6.查验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和作业,是否遵守了对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强制性规定。
7.查验船舶是否遵守遇险报告和救助的强制性规定。
(二)市管通航水域内河船员:
1.查验在船工作的船员必须携带的证件的有效性。
2.查验在船工作的船员,其船员注册、任职资格情况是否满足强制性规定。
3.查验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其履行职责及安全记录情况是否满足强制性规定。
4.查验船员在船工作时间是否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是否疲劳值班。
5.对已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
(三)市管通航水域内河通航秩序
1.查验船舶进出码头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是否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2.查验船舶是否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3.查验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是否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4.查验船舶是否遵守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公告的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抽查,检查重点为海事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辖区通航秩序和安全管理情况,每年每个区、县(市)不少于1次。
(二)暗查,接到相关管理、执法问题线索或给予其它理由认为确有必要时,对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执法情况、对某通航水域的通航秩序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暗查,频次不固定。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二)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被许可人从事涉及市管通航水域内河船舶、船员、通航秩序等海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有关监督检查程序的规定。
(二)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船舶检验等交通运输部已具体规定实施程序的监督检查,适用交通运输部的规定。
(三)采取日常检查或其它专项检查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实施针对市管通航水域内河船舶、船员、通航秩序的其它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二)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
3.暂扣、吊销适认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4.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5.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或者予以没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
(五)对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