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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八)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内设有关部门及其管理人员,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与期限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驾驶员培训经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允许技术条件不合格的教练车或无证教练员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



(四)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驾驶员培训质量信誉考核;



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二)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检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按照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理如下: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2.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3.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规定处罚。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1.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2.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3.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4.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5.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6.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1.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2.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3.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4.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5.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6.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7.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8.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1.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2.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3.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4.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5.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再教育的;



(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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