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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十一)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城市公交经营的经营者,实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监督范围



对城市公交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调查、监督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



(二)经营条件



1.有企业法人资格;



2.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汽(电)车和场站等设施;



3.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营运业务向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经营行为



1.是否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



2.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俗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



3.制定从业人员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维持和车辆卫生保持等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



各县(市、区)对辖区内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开展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客运质量信誉考核和车辆年度审验;



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二)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开展重点工作考核;每年开展一次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指数第三方测评。



1组织县贯彻实施行业发展政策。



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3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4检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按照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5.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监督电话等渠道反映的县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以专项检查为主,委托第三方为辅。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定期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抽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重点安全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以城市公交行业服务指数为基本依据,委托第三方开展城市公交运行状况监测。



(二)对全市城市公交运行状况进行抽查。



(三)形成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属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相关经营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属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况采取如下处理:



1.口头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4.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



5.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6.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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