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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十五)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核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实施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以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工作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业资格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培训、考试、管理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包括:



(一)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合法性;



(二)培训管理、考试管理、档案管理、日常管理等工作规范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贯彻实施从业资格培训规范。



(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三)从业人员考试工作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四)加强考试点管理,检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按照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部署、既定工作要求、计划等开展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工作,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五)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监督电话等渠道反映的县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二)检查从业资格考试系统使用情况,抽查考试视频,检查考试台账;



(三)检查相关考点与考试设备设施情况。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至少检查1次,对考试点每年至少普查1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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