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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十六)汽车租赁经营者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汽车租赁的经营者,承担汽车租赁行业指导、管理职能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时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租赁车辆的综合性能技术等级是否达到二级以上;



(三)是否与承租人签订书面汽车租赁合同;



(四)是否租赁7座以上小型客车;



(五)是否有未经许可从事或变相从事包车客运等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六)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七)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按照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备案资料审验;



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按规定每年至少抽查1次。



(二)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组织县贯彻实施行业发展政策;



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3.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4.检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按照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5.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监督电话等渠道反映的市、县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备案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汽车租赁经营者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处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可作如下处理:



(一)属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二)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属地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况采取如下处理:



1.口头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4.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



5.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6.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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