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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十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平台标准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是否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1.是否采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2.是否采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3.是否采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



(二)车载终端标准



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是否符合以下标准:



1.是否采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



2.是否采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4.《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三)备案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是否通过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活动。



(二)定期检查:配发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年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审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车辆营运证》等到期换证。



(三)根据需要开展暗访和第三方检查。



(四)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相关动态监督管理台账;



(五)收存车载终端安装证明。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应当留存;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未接入符合标准的、通过省运管局备案的平台,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三)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暗查时除外)。应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文明,使用执法规范用语,礼貌待人;



(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



(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被查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八)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1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2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监管人员、履行监管责任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作出如下处理:



(一)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二)不予审验《道路运输证》;



(三)罚款;



(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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