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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重大案件查处的监管  

 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行使指导规范全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协调跨区执法和重大案件督办职责。现制定重大案件督办制度: 

一、市卫生健康委督办的重大案件范围 

(一)涉案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案件:妨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围堵执法人员的;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涉案物品查封状态的;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假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事故等。 

(三)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因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案件;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被群体性举报或者一段时间内被不同举报人连续举报经查属实的案件;团伙分工合作、违法行为链条化等跨行政区域卫生计生违法的窝案、串案等。 

(四)其他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承办的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在查实为重大案件之后2个工作日内,要以案情专报的形式逐级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综合监督处,对于经媒体曝光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情况和后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重大案件的督办流程 

重大案件的督办,以查办分离的原则实行交办督查或者挂牌督办,对重大案件承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执行,提高重大案件承办质量。 

查办分离是指市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组织承办的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并视情况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或调查完结后交由承办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办理。 

交办督查的案件,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 

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下发案件督办函,并抄告当地政府,必要时可以抽调各地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的督办。 

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稽查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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