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 应急管理局 >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应急管理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对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主要负责市本级以及跨县(市)区域执法事项的具体实施,负责在石中央、省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统筹协调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县(市)区应急部门的执法监督,受理审查对县(市)区应急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等。县(市)区应急部门主要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实施。为加强对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特制订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行使属地管理权限的县(市)区应急局及其执法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行政裁量制度建设情况; 

(六)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应诉处理及结果情况; 

(八)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情况; 

(九)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 

(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合法性情况; 

(十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跟踪督办、重大案件备案审查、案卷评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法治政府建设等)考核等方式进行,同时,坚持多种监督方式并举,自觉接受司法、人大、政协、纪委监委等部门监督,积极稳妥引入外部监督,重视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各级应急部门还可结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发放执法监督卡、定期回访案件当事人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行政执法主体、履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依据、处理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执行情况是否到位等进行全面检查。 

(二)加强对县(市)区应急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制定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开设安监人员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培训班,举办应急部门负责人、各类专题知识业务培训班等,研究完善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重点做好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持证考试、业务技能、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五、监督检查程序 

  依据工作计划安排以及申诉举报、人大、司法等部门的建议,部署开展执法检查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查阅案卷、召开座谈会等。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公务员法》、《行政复议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作出行政复议意见书等;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纪委监委等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下一条 (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