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和《河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安全评价等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资质条件不符合或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行为;
(九)是否存在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行为;
(十)是否存在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十一)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为;
(十二)是否存在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行为;
(十三)是否存在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行为;
(十四)是否存在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行为;
(十五)是否存在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年度考核;
(二)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复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其纳入安全评价机构年度信用评价记录,并抄告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检查范围;
(二)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三)组织实施检查;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甲级安全评价机构的违法行为及暂停、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建议逐级上报国家应急管理部决定。对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暂停、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建议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决定,其他处罚措施或由省应急管理厅决定并实施,或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的委托由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