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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 

一、主要内容 

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或机构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危害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二、标准规范 

应急局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原省《河北省安全生产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并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三、有关措施 

县级以上应急部门或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各级应急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各级应急部门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应急部门有权对下级应急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撤销、变更。应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上一条 (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管
下一条 (四)非煤矿山企业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