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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非煤矿山企业监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是应急部门重要的监管职责,为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开采、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和地质勘探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矿山企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针对投诉举报,开展专门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应急部门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采取四不两直方式。 

应急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矿山企业实施监督检查。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形成书面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并反馈给企业。 

(二)专项检查是针对某一专门事项开展的检查,可由当地应急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应急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其程序与日常检查相同。 

(三)应急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事故隐患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市应急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可责成县级应急部门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应急部门应当依法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二)应急部门对取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加强事后监管。市应急部门对县应急部门后续监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促指导县级应急部门加强监管工作。 

(三)应急部门工作人员在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再具备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建议市行政审批局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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