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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七)危险化学品经营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危化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联合检查; 

(四)暗查暗访; 

(五)根据举报投诉进行专门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二)对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加强事后监管。市应急局对由各县(市)区应急局发放许可证的经营单位进行抽查,督促指导县(市)区应急局加强监管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并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和内容,并明确提出被检查单位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其他配合检查的有关事项。 

(二)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监督检查人员应按照现场检查表逐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四)监督检查完成后,监督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和整改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应急部门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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