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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九)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并结论明确;  

     (二)《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到位情况; 

(四)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 

(六)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七)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及时开展隐患排查和消除隐患情况; 

(八)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使用情况; 

(九)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十)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情况; 

(十一)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督导检查; 

(二)重点时段督导检查或专项整治;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汇报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二)查阅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各类证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和台帐; 

(三)现场检查; 

(四)会同专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并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和内容,并明确提出被检查单位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其他配合检查的有关事项。 

(二)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三)监督检查人员应按照现场检查表,逐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四)监督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详细记录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五)被检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在作出现场处理措施的同时,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通过现场拍摄照片等方法固定证据,对整改后的情况应通过现场拍摄照片等方法印证。 

(六)监督检查完成后,监督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和整改要求,由两名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并将执法文书交给被检查单位。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存在事故隐患不能立即排除的,发出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须将整改情况报作出整改指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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