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督导检查;
(二)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汇报安全管理情况;
(二)查阅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各类证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出入库登记、产品流向登记等相关资料;
(三)现场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市)区应急部门应当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县(市)区应急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隐患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对企业进行书面反馈,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专项检查可由当地应急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市级应急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县(市)区应急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市级应急部门适时开展抽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企业或督促县(市)区应急部门责令企业整改到位。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市)区应急部门应当依法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二)市级应急部门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获证企业事后监管。市应急局不定期对县(市)区应急局后续监管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三)各级应急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监督检查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