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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石家庄市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转岗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应急部门与县(市区)、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应急部门按监管范围监督检查,市应急部门对县(市、区)、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应急部门的监督检查实施指导。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应急部门与县(市、区)、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应急部门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培训情况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检查前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确定检查的重点内容。 

应急部门专项监督检查程序1.确定监督检查范围。2.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3.组织实施监督检查。4.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上一条 (十一)安全培训机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