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管理
单位: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可以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形式。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内部责任制度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或不当行为。
市工信局监察部门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察,负责处理有关投诉。
市工信局法规部门依法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进行监督,负责处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
(二)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或处理的责任人员。行政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登记,并及时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要求对受理登记查阅的,应当允许查阅。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被许可人实施实地检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并交付实地检查通知书。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测的,其抽样检查、检测的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将结果反馈给被许可人,并视情向社会公布。被许可人对抽样检查、检测的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复查。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被许可人;需要由被许可人在记录上签字的,交由被许可人确认后签字。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通过网站等适当形式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对依法不予公开的记录应当说明理由。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利害关系人依法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核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管理相对人处取得利益;
3.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