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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对监控化学品企业的监督管理  

对监控化学品企业的监督管理

单位: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石家庄市区域内从事与监控化学品相关的企业或个人。主要包括与监控化学品设施建设、生产、使用、经营、进出口、数据上报相关的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控化学品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进行监控化学品设施建设,是否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2、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活动,是否获得生产特别许可。

3、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是否经省主管部门批准。

4、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是否经过国家或省主管部门批准。

5、从事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活动是否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6、是否按照国家要求进行监控化学品信息上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监控化学品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禁化武办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监控化学品企业或个人从事相关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信局可以责令其纠正。

1、未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进行监控化学品设施建设。

2、未获得生产特别许可,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活动。

3、未经省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4、未经过国家或省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5、未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活动。

6、未按照国家要求进行监控化学品信息上报。

五、监督检查处理

石家庄市区域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相关活动的企业或个人,有下列违反《条例》的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市禁化武办建议省工信厅追究有关企业或个人过错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违反《条例》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违反《条例》规定,经营监控化学品的。

违反《条例》规定,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

上一条 (一)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