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控化学品企业的监督管理
单位: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石家庄市区域内从事与监控化学品相关的企业或个人。主要包括与监控化学品设施建设、生产、使用、经营、进出口、数据上报相关的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控化学品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进行监控化学品设施建设,是否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2、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活动,是否获得生产特别许可。
3、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是否经省主管部门批准。
4、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是否经过国家或省主管部门批准。
5、从事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活动是否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6、是否按照国家要求进行监控化学品信息上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监控化学品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市禁化武办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监控化学品企业或个人在从事相关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信局可以责令其纠正。
1、未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进行监控化学品设施建设。
2、未获得生产特别许可,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活动。
3、未经省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4、未经过国家或省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5、未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活动。
6、未按照国家要求进行监控化学品信息上报。
五、监督检查处理
石家庄市区域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相关活动的企业或个人,有下列违反《条例》的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市禁化武办建议省工信厅追究有关企业或个人过错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违反《条例》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违反《条例》规定,经营监控化学品的。
违反《条例》规定,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