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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小额贷款公司。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工商登记情况、营业场所、经营团队、运行制度等。



2、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包括贷款投向、融资情况、股权结构及注册资金、经营管理范围、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



3、小额贷款公司的依法经营情况,包括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非法吸收个人存款、高利放贷、暴力收贷及账外经营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



1、非现场监管。主要依托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实时动态监测管理,同时及时核查举报信息、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包括年度审计、专项检查和临时性检查等。



年度审计是指市金融办委托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上一经营年度经营情况开展的年度常规性审计。年度审计的审计范围为全市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审计次数为每年度1次。



    专项检查是指根据市金融办确定的年度监管工作要点,针对业务运行情况监测发现的问题开展的现场检查。非特殊情况,专项检查一般为每年12次,检查范围为辖内的各家小额贷款公司。



    临时性现场检查是指市金融办根据非现场监管、举报等途径发现问题后采取的延伸核查方式。临时性现场检查立项,由市或县(市、区)金融办立项,并报备省金融办后实施。市金融办可根据发现的问题,牵头或责成相关县(市、区)金融办开展现场检查。临时性现场检查的每年检查次数、检查范围,根据各地小额贷款公司实际情况而定。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金融办要建立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监管举报制度。对举报反映的情况,当地金融办在核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处理。



    现场检查主要包括核查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询问当事人或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或提供资料;查询、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现场检查应至少有2名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不得干预被检查对象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检查对象商业秘密。



为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省金融办牵头组织开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年度审计、评级分类,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分类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入全省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将自身经营情况完整、准确地记录于业务系统;定期向各级金融办报送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等报表。如出现大额信贷资产逾期、信贷对象逃逸等重要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报告。



2、县级金融办收集、审查、分析小额贷款公司各类经营信息,加强日常监管分析,形成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监管报告报送市级金融办。



3、各级金融办针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隐患,对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及股东、董事、监事等进行约谈,相关人员就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事项作如实说明。



4、县级金融办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违规经营、内控管理缺陷或经营异常等现象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与预警。



5、根据年度计划,县级金融办开展现场实地走访,并与受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年度审计。



6、针对非现场监管、举报等途径发现的问题,可以开展临时性现场检查。临时性现场检查由市级或县级金融办立项,由县级金融办实施;问题严重的可由省、市金融办组织实施。市金融办可根据发现的问题,牵头或责成相关县级金融办开展现场检查。临时性现场检查可以不提前通知小额贷款公司。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处理:



1、日常风险处置。对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内控制度或风险防范机制存在的问题,可通过与高管人员进行诫勉谈话、下发提示单、警告等方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当地金融办报省金融办核准后,可采取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取消年度财政返还和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建议银行等金融机构取消融资及其他合作业务、移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提请司法机关冻结账户等监管措施。



2、重大风险处置。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县级政府可依法组织当地优质民营骨干企业进行重组,以及通过司法和解、重整等方式妥善处置风险。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限期未整改的小额贷款公司,市金融办督促县级政府及金融办通过股权转让、责令停业整顿等方式及时处置风险。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当地政府报经省金融办批准后,可依法采取实施破产清算、撤销试点资格、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等市场退出措施,有关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3、经营团队违规行为处置。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有违规行为的,由当地金融办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对其处理。涉及高管人员违规且情节严重的,省金融办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任职资格并实行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风险处置核实定性。市金融办为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和督促各地落实监管工作及风险处置。县级金融办、县级政府和市级金融办、市级政府和省金融办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风险处置责任。涉及到重大风险监管处置并需暂停或取消试点资格的,由省金融办提交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确认后实施。小额贷款公司对各级金融办作出的违规事实认定和风险处置措施,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不服从各级金融办监管或拒不执行监管措施的小额贷款公司,取消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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