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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典当企业监管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典当企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内典当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建立现场检查和约谈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及时预警和防范风险。



    2、把好申请设立典当企业的初审关,对申请者的实际情况和拟设典当企业的场所进行核实。



    3、监控本行政区域内典当企业的资金流向,对典当行银行开户账户进行备案登记,抽查典当企业的银行发生额对账单和现金,防止出现资金抽逃、违规融资。



    4、加强对股票等财产权利典当业务的监督管理。禁止和预防典当行违规融资参与上市股票炒作,或为客户提供股票交易资金。禁止以证券交易账户资产为质押的股票典当业务。



  5、加强对《典当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严禁私自分配、挪用经营许可证等行为。



  6、加强对当票与当物(质、抵押品)的对照检查,做到账物相符,防止和查处企业违规不开具当票、以合同代替当票、有当票无质(抵)押等违规行为。



    7、加强典当企业档案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



1、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包括年度审计、专项检查和临时性检查等。



年度审计是指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委托中介机构对典当企业上一经营年度经营情况开展的年度常规性审计。年度审计的审计范围为全市已开业的典当企业,每年1-2次,按20%的比例检查。



2、非现场监管。主要依托全国典当经营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实时动态监测管理,同时及时核查举报信息、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监管举报制度。对举报反映的情况,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在核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处理。



    现场检查主要包括核查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询问当事人或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或提供资料;查询、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现场检查应至少有2名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不得干预被检查对象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检查对象商业秘密。



为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开展全省典当企业的年度审计、评级分类,对典当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各典当企业应接入全国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将自身经营情况完整、准确地记录于业务系统;定期向各级金融监管部门报送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等报表。如出现重要事项,典当企业应及时报告。



2、县级金融监管部门收集、审查、分析各类经营信息,加强日常监管分析,形成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监管报告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3、各级金融监管部门针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隐患,对典当企业法人、高管人员及股东、董事等进行约谈,相关人员就典当企业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事项作如实说明。



4、针对非现场监管、举报等途径发现的问题,可以开展临时性现场检查。临时性现场检查由市级或县级金融部门立项,由县级金融办实施;问题严重的可由省、市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发现的问题,牵头或责成相关县级金融办开展现场检查。临时性现场检查可以不提前通知典当企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暂扣典当企业经营许可证、建议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吊销典当企业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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