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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对文化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  

(四)文化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场管理处)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旅行社;

(二)导游及旅游从业人员;

(三)星级饭店;

(四)A级旅游景区(点);

(五)娱乐场所;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

(七)经营性演出单位

(八)艺术品经营单位;

(九)其他涉及文化旅游环境质量的场所及活动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旅行社、导游及旅游从业人员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点)、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营业性演出单位、艺术品经营单位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质和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随机抽查。
   (三)重点检查。
   (四)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情况;

(二)经营者业务操作及档案管理情况;

(三)旅游景区的旅游秩序、讲解服务情况;

(四)经营单位业务广告宣传情况;

(五)导游人员带团执业情况;

(六)经营单位、经营者诚信经营、服务质量情况;

(七)经营单位、经营者投诉受理及处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化旅游市场监督检查事项。

 执法过程中,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并在检查后制作书面检查报告。影音像记录有专人负责收录保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为规范文化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提高执法检查工作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旅游条例》制定本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按日常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时依法处理,结果按规定予以公示。
   (二)随机抽查。每次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抽查比例不超过20%,抽查频次每月不低于2次。随机抽查要结合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实际,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对象,相应提高抽查频次。
   (三)重点监督检查。根据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旅游经营活动发生的事项类别、数量和举报等因素,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主体不合法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文化旅游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督促其补办手续,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对涉嫌刑事案件将通过“两法衔接”系统平台移送有关部门。
   (二)发现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或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作出处理;
   (三)发现主体合法的行政相对人有违法情形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对涉嫌刑事案件将通过“两法衔接”系统平台移送有关部门。
   (四)对主体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将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网站对外公示,同时该信息上报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各部门互联互通,加强联合惩戒。对符合文化旅游市场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将列入文化旅游市场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上一条 (三)对有关旅游部门、文旅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下一条 (五) 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