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

(承办处室:科技信息处)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广播电视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的落实及安全播出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书面检查

   (二)监测核查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报材料及经总局批准的频率、频段,广播电视发射台地址、转播台技术参数。

(二)组织监测力量对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是否按批准的技术参数运行,广播电视节目源、技术系统配置、运维与技术管理等是否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三)发现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频率、频道开展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擅自变更发射频率、频道,提高发射功率或改变其它技术参数、擅自新增发射频率频道等问题,立即责成播出机构纠正违规行为,并对整改后的情况作跟踪监测。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发现变更技术参数的播出机构审查其变更手续。

(二)通过收听收看审核播出机构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规范。

(三)受理上报通报和举报投诉,通过技术监测核实擅自变更技术参数的违规行为。

    六、监督检查处理

检查中发现擅自变更技术参数的行为,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上一条 (六)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
下一条 (八)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