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
(承办处室:科技信息处)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广播电视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的落实及安全播出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书面检查
(二)监测核查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报材料及经总局批准的频率、频段,广播电视发射台地址、转播台技术参数。
(二)组织监测力量对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是否按批准的技术参数运行,广播电视节目源、技术系统配置、运维与技术管理等是否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三)发现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频率、频道开展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擅自变更发射频率、频道,提高发射功率或改变其它技术参数、擅自新增发射频率频道等问题,立即责成播出机构纠正违规行为,并对整改后的情况作跟踪监测。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发现变更技术参数的播出机构审查其变更手续。
(二)通过收听收看审核播出机构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规范。
(三)受理上报通报和举报投诉,通过技术监测核实擅自变更技术参数的违规行为。
六、监督检查处理
检查中发现擅自变更技术参数的行为,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