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管
(承办处室:文物保护处)
一、监管对象
石家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二、监管内容
(一)对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是否符合已获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的监管。
(二)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
(三)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已获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的监管。
(四)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是否符合已获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的监管。
(五)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的监管。
三、监管方式
定期检查
四、监管措施
函告建设单位或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文物保护工程建设中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五、监管程序
对文物保护工程的开工许可、施工日志、四方(甲方、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验收等相关资料进行定期检查。
六、监管处理
对于未按照已获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文物保护工程不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