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文物安全的监管
(承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
一、监管对象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及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
二、监管内容
(一)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防盗、防火、防汛、防雷等制度落实及相关安全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情况。
(三)日常检查巡查制度落实情况。
(四)防火、防汛、防盗、防雷等应急预案完善及应急演练等情况。
(五)长城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及措施落实情况。
三、监管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重点督查
(三)举报核查
四、监管措施
对于未构成违法、犯罪的文物安全隐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交由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限期整改。
对于构成违法、犯罪的文物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交由当地文物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五、监管程序
(一)日常巡查。做好文物安全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二)重点督查。确定督查行动重点对象和内容,有针对性开展文物安全督查工作。
(三)举报核查。对上级文物部门、同级其他部门和公民提供的文物安全举报信息进行认真核查,核查完毕后依法及时处理。
六、监管处理
对未构成违法、犯罪的文物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