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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化妆品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各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重点:

1.化妆品原料。重点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所使用的原料是否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品质保证证明材料。

2.生产全过程。重点检查生产的化妆品是否在行政许可的生产项目范围内,是否按照批准或备案的配方、工艺组织生产,生产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批生产记录是否完整有效,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是否进行卫生质量监控,是否使用禁用组分、未经批准的新原料或者超量使用限用物质。

3.化妆品标签标识。重点检查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套用批准文号或备案号以及虚假、夸大宣传等行为。

(二)化妆品经营单位检查重点:

1.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

2.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以及进货台帐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购销台账制度等。

3.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是否真实、有效。

4.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化妆品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

6.化妆品的储存条件是否与标签所标示的条件相一致。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对化妆品生产单位日常执法检查;

(二)组织各地开展对化妆品经营单位日常执法检查和产品监督抽验;

(三)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组织辖区开展突击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按照省局委托事项,负责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日常监管。

)强化监督抽检,加强重点产品的监管。整合国家药监局、省药监局及地方各级监督抽验工作,制定抽验工作计划,确保对全市生产企业监督抽验覆盖率达100%,加大对区域特色产品、风险高、问题曝光多产品的抽验力度。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及经营单位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市局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2次,(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企业的检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1次。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对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应增加监督频次。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监督抽验等方式,对生产企业实施检查。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使用检查记录表、执法文书等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检查和样品抽检。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予以查处。

    (二)对于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的,对当地市场监管局提出整改建议,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通报相关部门。

    (三)企业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要严格实施整改、强制召回、跟踪抽查等后处理措施。检出非法添加物质,责令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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