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对象
监督抽查重点产品企业、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及其人员的抽样、检验活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为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用于评价产品质量指数的代表性产品。
二、检查内容
对监督抽查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评价要求,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及其人员的抽样和检验活动、不合格后处理等工作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检查方式
(一)针对监督抽查重点产品有计划地开展抽样、检验。
(二)加大涉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重要产品监督抽查覆盖率。
(三)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依法开展后处理。
四、检查程序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编制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年度监督抽查的产品目录。
(二)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工作。
(三)依据监督抽查任务要求实施抽样,抽样应当公平、公正。
(四)承检机构接收样品后应当按任务下达部门确定项目按评价规则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工作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准确原则。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受委托的承检机构负责不合格报告送达企业,并完成不合格确认工作。
(六)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企业依法予以后处理:
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企业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