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省局委托,我处负责对全市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进行监管。为了加强药品质量管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确保全市人民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
二、监督检查内容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在经营过程中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等有关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企业两证一照情况以及现场实际情况是否与证照一致;
(二)企业组织机构是否健全;
(三)企业人员是否在职在岗,是否按规定定期培训;
(四)企业计算机系统的使用维护情况;
(五)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健全;
(六)企业仓库内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是否正常运转以及定期维护;
(七)企业购销药品渠道是否合法;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形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对全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次数每年不得少于1次。
(二)专项检查
1.重点品种的专项检查。如对中药饮片、二类精神药品等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2.专项整治。根据安全形势、当期发生的一些典型事故或发生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省、市局统一部署,对特定的事项实施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方式与程序
药品经营企业检查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对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行全覆盖检查。
药品经营企业现场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出记录等。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
检查结束后,由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并交由被检查单位相关负责人确认后签字,现场检查笔录一式两份,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各执一份。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时,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