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经营活动的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直销企业有无在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
(二)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三)违规招募直销员;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按照上级部署,结合实际情况,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由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力量开展监督检查;针对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监督检查。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向省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报告。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以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为主,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等;
(四)按照要求,开展直销企业“双随机”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发现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罚款;
(三)责令改正;
(四)吊销营业执照;
(五)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六)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七)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