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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以及《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监督人员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五、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程序:

(一)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隐患整改建议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违法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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