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保证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强化政府监督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是否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对全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全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进行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导问题整改到位。违法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