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等工作部署,创建建筑节能强市,依据《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筑节能工作涉及的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设计、审图、施工、监理、建材生产等企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
(三)绿色建筑标准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全面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即由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自查,再由市住建局组织对各县(市、区)进行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邀请相关专家组织查阅相关资料、查看项目现场和实施相关检测。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住建局印发监督检查通知;
(二)各县(市、区)组织自查,报送自查报告;
(三)市住建局组织抽查,反馈检查情况和建议;
(四)市住建局印发监督检查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二)检查情况作为各县(市、区)节能减排等工作目标考核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