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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5.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等工作部署,创建建筑节能强市,依据《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筑节能工作涉及的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设计、审图、施工、监理、建材生产等企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

(三)绿色建筑标准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全面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即由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自查,再由市住建局组织对各县(市区)进行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邀请相关专家组织查阅相关资料查看项目现场和实施相关检测。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住建局印发监督检查通知;

(二)各县(市区)组织自查,报送自查报告;

(三)市住建局组织抽查,反馈检查情况和建议;

(四)市住建局印发监督检查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二)检查情况作为各县(市区)节能减排等工作目标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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