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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0.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为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一、督导检查对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构件制品企业、监理企业、检测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等责任主体;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

二、督导检查内容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三、督导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指导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适时开展日常检查,加强动态监管。

(二)专项检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检查。

四、督导检查措施

(一)自查和检查相结合。企业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做好自查自纠和及时整改工作;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开展检查。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安排好督导检查的工作计划,提出监督检查的参与部门或处室,细化督查内容,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序进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导问题整改到位。违法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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