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以及市直有关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情况;
(二)脱贫攻坚规划、重大政策配套措施制定以及落实情况;
(三)年度减贫任务完成情况和特困群体脱贫情况;
(四)精准识别、精准退出以及贫困人口动态管理情况;
(五)行业扶贫、专项扶贫、定点扶贫、扶贫协作和对口帮扶情况;
(六)产业扶贫、就业创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扶贫、低保兜底、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等单项扶贫政策落实情况;
(七)财政扶贫资金投入、金融扶贫、落实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和资金使用及报账进度情况;
(八)上级督查中指出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九)市扶贫和脱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督查工作包括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综合督查一般每年一次,专项督查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实地督查;
(二)报告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方案:督察组根据督查工作方案,制定具体督查方案。
(二)实地督查:召开座谈会听取脱贫攻坚工作汇报,现场调研做到“六必查五必看”,开展个别谈话、问卷调查、走访调研,与被督察县和单位交换意见,建立督查工作台账。
(三)报告情况:督察组形成书面报告,反映督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检查处理
督查情况由市扶贫和脱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作为对贫困县市直有关单位脱贫攻坚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对督查情况好的县和单位,由市扶贫和脱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通过督查,发现宣传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