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内部监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级医疗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对本级行使行政权力的监督检查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监督;县级医疗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对本级行使行政权力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从事医疗保障工作的行政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制度建设和规范执法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等执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及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日常抽查、重点检查、自我评查和举报核查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县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成立内部核查工作组,在内控检查中查阅、查验有关文件、资料等信息数据及实物,对每一个业务环节进行检查,任何决策和操作均应手续到位、资料齐全,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监督整改落实情况,被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二)受理投诉、举报的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核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执法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