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下放事项承接机关的后续监督
市医疗保障局对委托各县(市)、区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加强对承接机关的监督和纠错。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接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下放行使行政审批职权的行政机关及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医疗保障局对承接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审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时限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审批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审批审核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医疗保障局对承接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审批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审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审批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四)对受理的行政审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市医疗保障局对承接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承接机关实施监督。
市医疗保障局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下放的行政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市医疗保障局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下放的行政权力进行执法监督和层级监督。
市医疗保障局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下放的行政权力进行纪律监督。
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市医疗保障局对承接机关实施行政权力的监督结果作为承接机关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医疗保障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承接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审批: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的;
5.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审批权限的, 市医疗保障局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市医疗保障局和承接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权力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