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开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为防止和制止经营者利用自身的信息或者市场地位优势,操控市场价格,保障市场决定价格机制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应当对市场定价行为予以规范。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监管对象
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监管内容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监管方式
一是组织专项检查,采取市局直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开展专项检查。二是根据举报发现案件线索,查办重点案件。三是组织定期和定点检查和抽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四、监管程序
严格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事情进行初步调查;
(三)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机构案审小组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提交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理;
(六)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
(七)价格主管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八)有多收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并送达;
(九)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重大复杂案件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
(十)价格主管部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十一)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监管措施
(一)现场核查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方式等内容,提取人证、物证;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
(四)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务,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六、监管处理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可对违反价格规定的企业及个人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媒体曝光、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