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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土地登记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内四区及井陉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登记资料是否齐全,土地登记条件是否达到要求;

2、土地登记程序是否合法;

3、土地登记时限是否按规定办理;

4、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登记的情况;

5、土地登记资料及档案管理是否规范;

6、土地登记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各分局上报的土地登记初审卷宗进行逐宗逐卷审核,发现有登记资料不符合要求缺项的由各分局进行整改。

2、督导各分局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对每一宗土地登记进行配号,对土地权利证书实行统一管理,杜绝假证出现。

3、通过对各分局土地登记档案整理、扫描、移交、保管各个环节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责令有关分局认真整改,确保地籍档案规范化、信息化,方便社会查询。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和土地登记专项检查,发现土地登记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2、对不规范的登记行为进行整改完善。

六、监督检查处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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