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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采矿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2、在规定的期限和矿区范围内依法采矿;

3、检查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企业名称变更及采矿许可证延续、转让情况;

4、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指标执行情况(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

5、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6、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的情况;

7、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8、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销售、流向情况;

9、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

10、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等情况;

11、不按规定提交资料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况。

12、日常监督、检查、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年检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要求开展实地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各相关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范围内采矿权进行年检,实行内部会审制度,组织各相关科(股)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实地核查,签署年检会签表,出具年检结论,并完成年检直报系统填报工作。市局组织对各县(市)、区重点矿山企业进行抽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需整改及不合格的采矿权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发现涉嫌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上一条 (二)土地登记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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