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采矿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2、在规定的期限和矿区范围内依法采矿;
3、检查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企业名称变更及采矿许可证延续、转让情况;
4、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指标执行情况(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
5、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6、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的情况;
7、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8、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销售、流向情况;
9、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
10、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等情况;
11、不按规定提交资料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况。
12、日常监督、检查、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年检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要求开展实地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各相关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范围内采矿权进行年检,实行内部会审制度,组织各相关科(股)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实地核查,签署年检会签表,出具年检结论,并完成年检直报系统填报工作。市局组织对各县(市)、区重点矿山企业进行抽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需整改及不合格的采矿权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发现涉嫌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