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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矿产资源勘查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2、探矿权人、勘查单位和勘查矿种与勘查登记是否一致;

3、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4、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5、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

6、受到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是否已完成整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要求开展实地核查。

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各相关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年检资料审核及直报系统的上报,完成规定比例探矿权的实地核查;市局负责完成规定比例探矿权的抽查及直报系统的上报,并向省自然资源资源厅呈报年检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需整改及不合格的探矿权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发现涉嫌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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