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八)对土地矿产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监督检查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查处管辖范围内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及对辖区内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及查处各类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的执行情况;

 2、巡查、违法行为制止、案件查处等执法监察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协调处(信访办)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进行督导检查。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行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适合的;

2、调查取证不够充分的;

3、证据材料不符合规范的;

4、调查报告不具体的;

5、法律适用不够准确的;

6、案件定性和处理避重就轻的;

7、移送案件未依法依规的;

8、立案程序不规范的;

9、审理程序不规范的;

10、行政告知和听证告知不规范的;

11、无正当理由超期作出行政处罚的;

12、送达不规范的;

13、执行不规范的;

14、结案不规范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协调处(信访办)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行政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4、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5、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 15% 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 15% ,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上一条 (七)对基础测绘成果提供及使用的监督检查
下一条 (九)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