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土地、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具体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应性;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五)土地、矿产资源其他需要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程序是根据上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领导批示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督察整改、汇总上报、整理归档。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行政执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对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使行政执法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责,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规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向同级或者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