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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一)对土地整治项目立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土地整治工作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项目立项资料:项目呈报书;项目设计书、总体设计图和单体设计图册;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 - 5000)、勘测定界验收报告;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坐标成果表(txt格式);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2、项目验收资料:项目验收申请书;县级初验报告;项目竣工报告;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竣工图;项目决算报告;工程监理总结报告;村民监督小组意见书。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立项工作监督: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上报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资料,耕地保护监督处负责审查资料的齐全性,上传市局内网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负责审查资料的准确性,由耕地保护监督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由耕地保护监督处下达立项通知书。

    2、验收工作监督: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上报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资料,耕地保护监督处负责审查资料的齐全性和准确性,由石家庄市土地开发中心进行工程复核,复核通过后,耕地保护监督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由耕地保护处下达验收结果通知书,未达到验收标准的,责其整改。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立项工作监督:审查资料的齐全性;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审查资料内容是否准确;审查项目预算资金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验收工作监督:审查资料的齐全性和完整性;审查项目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审查项目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审查项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材料中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提出补正要求或做退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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