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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二)对土地转用征收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二)对土地转用征收工作的监督检查
(仅限批准权限在设区市政府的审批)

一、监督检查对象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转用组卷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土地转用是否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否依法履行用地告知、听证、确认程序,程序是否合法;

(三)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否组织勘测定界,勘测定界成果是否准确;

(四)土地转用涉及占用耕地的是否依法补充耕地;

(五)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的其他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度

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土地转用相关材料,通过政务大厅将电子卷上报市局内网,由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耕地保护监督处、执法协调处等相关处室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经主管局长、局长审查后,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审批后,下达批准文件。同时,将该卷宗留存并归档。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报的土地转用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与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报的土地转用卷宗,在会审过程中发现资料不齐全、内容不准确的情况,提出补正要求或做退卷处理,并不予上报市政府审批。

上一条 (十一)对土地整治项目立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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