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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三)对临时用地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临时用地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仅限桥西分局、新华分局、长安分局、裕华分局、正定新区国土资源管理处、矿区分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桥西分局、新华分局、长安分局、裕华分局、正定新区国土资源管理处、矿区分局及从事临时用地审批的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建设单位或个人临时用地申请书;

2、征求被用地村委会及农户意见表;

3、《临时用地审批表》;

4、市级规划部门临时用地许可证及红线图;

5、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6、《土地复垦协议书》;

7、临时用地补偿方案;

8、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及定界图;

9、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0、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

三、监督检查措施

(一)用地申请是否符合条件;

  (二)申请的各种文件、图件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

  (三)临时用地的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是否准确;

  (四)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支付方式等是否合理;

  (五)土地复垦整治的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四、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的项目在符合临时用地适用范围前提下,土地使用者可持临时用地合同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用地申请,填写《临时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镇乡(街道)审查。各镇乡(街道)会同当地基层国土资源所对用地申请条件、用途、选址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后签具审查意见。
  (三)相关部门审核。使用的临时用地涉及林地的,应经市林业部门审核;使用的临时用地涉及水面的,应经市水务部门审核;使用的临时用地涉及环保的,应经环保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临时用地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转交国土资源部门。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桥西分局、新华分局、长安分局、裕华分局、正定新区国土资源管理处、矿区分局。各分局依据镇乡(街道)的审查意见及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对临时用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界址和权属、临时用地合同及相关资料等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临时用地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核通过的,下达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
  经审批同意并下达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后,土地使用者与乡镇(街道)签订履约承诺书,土地使用者凭其履约承诺书领取批文。涉及耕地的,土地使用者与各分局签订土地复垦协议,并缴纳土地复垦费。由镇乡(街道)会同所在地的国土资源所、村(居)按批准的面积和四至范围到现场实地放样。由市局派人核查审批卷宗,并对现场进行核实。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不符合临时用地要求的,提出临时用地许可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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