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税收、基金(费)的征收的监督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负责税收、基金(费)征收的行政执法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执法主体、征收程序和依据是否合法。
三、监督检查方式
执法督察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通过“税务系统内部监督控制平台”进行日常信息化监控;2.实施执法督察,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税务局法制科、纪检组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税务人员未按规定行使权力的,对实施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考评与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行政处罚决定有误的应予以更正,行政裁量不合理的应予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