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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税收、基金(费)的征收的监督  

(一)对税收、基金(费)的征收的监督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负责税收、基金(费)征收的行政执法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执法主体、征收程序和依据是否合法。

三、监督检查方式

执法督察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通过“税务系统内部监督控制平台”进行日常信息化监控;2.实施执法督察,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税务局法制科、纪检组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税务人员未按规定行使权力的,对实施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考评与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行政处罚决定有误的应予以更正,行政裁量不合理的应予以变更。

下一条 (二)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