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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河北省城市紫线管理规定》《河北省历史建筑确定和保护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实施。

(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普查、确定、建档。

(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

(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不定期检查。市住建局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采取抽查方式进行不定期检查。

    (二)专项抽查。市住建局对不定期检查或者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实施专项检查。

    (三)指导检查。指导各县(市、区)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检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市住建局抽查汇总并通报结果;

    (二)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1、市住建局邀请规划、文物、建筑等方面相关专家,成立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进行监督检查时,要求县市区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三)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资料检查。市住建局查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

(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风貌、结构和保护情况。

(三)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参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报市住建局汇总;

    四)通报检查结果。市住建局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处理。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导问题整改到位。违法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上一条 11.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