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衔接国务院、省下放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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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衔接国务院、省下放统计表
批次 序号 类别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类别 下放后实施部门 下放后省监管措施 衔接备注
2013第一批
1
接收下放
国家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
市、直管县、扩权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2
接收下放
国家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
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非跨市(直管县)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由市(直管县、扩权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直管县)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
接收下放
国家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
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风电项目,由市(直管县、扩权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风电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
接收下放
体育总局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行政许可
市体育局
5
接收下放
省发展改革委
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验收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验收要求>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5〕438号
行政监管
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发展改革部门
6
接收下放
省发展改革委
接入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核准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办〔2009〕46号)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
非行政许可审批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7
接收下放
省公安厅
机动车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物品通行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运输超限不可解物品通行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冀公交〔2006〕215号
行政许可
市、县交警支队、大队
8
接收下放
省公安厅
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办法
行政许可
市交警支队、高速总队
9
接收下放
省公安厅
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
行政许可
市公安局
10
接收下放
省公安厅
机动车辆通行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办法
行政许可
市、县交警支队、大队
11
接收下放
省国土资源厅
矿泉水年检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414号)
《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27号)
行政监管
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国土资源局
12
接收下放
省国土资源厅
矿产资源勘查年检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
行政监管
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国土资源局
13
接收下放
省农业厅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证
《草原法》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
县(市、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14
接收下放
省农业厅
捕捞许可证年度审验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行政监管
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5
接收下放
省农业厅
审查认可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0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农科发〔2004〕10号
行政监管
市、县(市、区)农业局
16
接收下放
省农业厅
绿色食品企业年检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
《河北省绿色食品企业年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冀绿办〔2010〕9号)
行政监管
市绿色食品办公室
17
接收下放
省商务厅
特许经营活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行政监管
市商务局
18
接收下放
省文化厅
设立、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行政许可
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19
接收下放
省工商局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
市、县(市、区)工商局
分级审批,省工商局登记的由省工商局审批,市、县(市、区)登记的由市、县(市、区)审批
20
接收下放
省工商局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项目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
市、县(市、区)工商局
分级审批,省工商局登记的由省工商局审批,市、县(市、区)登记的由市、县(市、区)审批
21
接收下放
省安全监管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行政许可
市、县(市、区)安监局
22
接收下放
省安全监管局
煤矿技改设计审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冀政办〔2005〕20号文件>中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办字〔2005〕109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
市安监局
23
接收下放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使用备案
《关于医用氧气管理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144号)
《关于医用分子筛变压吸附法制氧相关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械〔2006〕5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
市食药监局
24
接收下放
省气象局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行政许可
市、县(市、区)气象局
25
接收下放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地震应急预案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行政监管
县(市、区)地震局
2013第二批
1
接收下放
国家卫生计生委
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行政许可
卫生局
2
接收下放
省发展改革委
规划内的企业投资生物质发电项目核准(不含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行政许可
发改委
3
接收下放
省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外的煤炭开发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行政许可
发改委
4
接收下放
省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地热能发电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行政许可
发改委
5
接收下放
省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扩建临时起降点项目备案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行政许可
发改委
6
接收下放
省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备案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行政许可
发改委
7
接收下放
省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备案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行政许可
发改委
8
接收下放
省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备案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行政许可
发改委
9
接收下放
省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项目及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备案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行政许可
发改委
10
接收下放
省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备案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行政许可
发改委
11
接收下放
省级、设区市财政部门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行政许可
市财政局
12
接收下放
省环境保护厅
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涉及农林牧渔、水利、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办公商业及城镇居民用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含辐射项目)、登记表(含辐射项目)330千伏输变电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跨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项目除外)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行政许可
市环保局
13
接收下放
省环境保护厅
由省下放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行政许可
市环保局
14
接收下放
省环境保护厅
4、5类放射源和3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变更审批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行政许可
市环保局
15
接收下放
省环境保护厅
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察、调查活动审批(限环保系统的自然保护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行政许可
市环保局
16
接收下放
省环境保护厅
省内跨设区市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行政许可
市环保局
17
接收下放
省环境保护厅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临时资质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部委规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2012年第20号)
行政许可
市环保局
18
接收下放
省环境保护厅
监测数据纠纷的技术认定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行政监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机构
19
接收下放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县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行政许可
市城市管理或建设主管部门
20
接收下放
省交通运输厅
省交通运输厅投资的汽车客货运站工程竣工验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
部委文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
省部门文件:《关于印发<河北省汽车客运站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交建字〔1997〕710号)
行政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
21
接收下放
省交通运输厅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或进口的中级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部委文件:《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
部委文件:《关于加强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248号)
行政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
22
接收下放
省交通运输厅
农村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行政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23
接收下放
河北省农药检定所
农药广告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行政许可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4
接收下放
省文物局
拍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
市文物局
25
接收下放
省档案局
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审批
部委规章:《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档发字[1997]20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
城市建设档案馆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013第三批
1
接收下放
财政部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行政许可
财政局
2
接收下放
省民政厅
异地商会登记管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市民政局
3
接收下放
省民政厅
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市民政局
4
接收下放
省环境保护厅
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环境保护部委托或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除外)纺织化纤、医药、化学品及农药制造、垃圾及污泥集中处置、水泥粉磨站(不新增产能)、土砂石开采、矿山整合及尾矿库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与房地产、地质勘查、水力发电、电子、轻工、表面处理及热加工(不含轧钢工序)、煤矿、煤炭项目,以及非跨行政区域(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的石油天然气管线、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和水利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二条
市环保局
5
接收下放
省环境保护厅
已经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包括辐射类、电磁类项目)、登记表,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高尔夫球场项目除外)、房地产开发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市环保局
6
接收下放
省环境保护厅
列为国家重点控制污染源的电力、钢铁、水泥、玻璃、焦化、医药、石化、造纸行业的企业以外的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第十条,《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印发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13〕154号)
市环保局
7
接收下放
省环境保护厅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水泥粉磨站、水电、水利设施、煤矿、输油(气)管线、地质勘查、农林牧渔、社会事业与服务业、房地产类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冀政〔2010〕15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冀政〔2012〕24号)
市环保局
8
接收下放
省环境保护厅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环境保护局
9
接收下放
省环境保护厅
非跨行政区域(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雷达、豁免水平以上的电视、广播发射台、差转台电磁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二条
市环保局
10
接收下放
省环境保护厅
Ⅱ类射线装置中的Ⅹ射线深部治疗机、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包括小C型臂)核技术利用项目环评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条,《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
市环保局
11
接收下放
省环境保护厅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放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放射源转让审批、备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二十条
市环保局
12
接收下放
省环境保护厅
送交河北省放射性废物库暂存处置的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二十三条
市环保局
13
接收下放
省林业厅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
市林业局
委托实施
14
接收下放
省林业厅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种质资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
市林业局
委托实施
15
接收下放
省林业厅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
16
接收下放
省林业厅
设区市所属的国有林场林木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采伐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市林业局
委托实施
17
接收下放
省林业厅
县(市、区)所属的国有林场林木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采伐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18
接收下放
水行政主管部门
主要行洪河道的河道采砂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8〕第3号公布,省政府令〔2011〕第17号、〔2013〕第2号修正)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9
接收下放
省文物局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三级文物审批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三十五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文物馆藏单位
2014第一批
1
接收下放
省教育厅
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冠名“河北”审批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
市教育局
2
接收下放
省环境保护厅
X射线探伤机、工业用X射线CT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3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
市环境 保护局
3
接收下放
省交通运输厅
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监管
市交通 运输局
4
接收下放
省交通运输厅
更新砍伐省管高速以外国家和省的干线公路护路林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等3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中《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修正案》第十二条第三项
行政许可
市交通 运输局
5
接收下放
河北省畜牧兽医局
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6号)
行政许可
市农业局
6
接收下放
省林业厅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更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四条
非行政 许可审批
市林业局
7
接收下放
省卫生计生委
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护士延续注册许可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
行政许可
市卫生局
8
接收下放
国家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373号,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
市质监局
9
接收下放
国家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市质监局
10
接收下放
省质监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373号,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行政许可
市质监局
11
接收下放
省人防办
计划总投资300万元以下单建式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新建、续建或改建审批
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暂行规定》(国人防办字〔2007〕3号)第十二条第一项
非行政 许可审批
市人防办
12
接收下放
省人防办
人民防空工程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审批
国家人防办、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1998〕21号)第二十八条
非行政 许可审批
市人防办
13
接收下放
省人防办
设区市100万元以上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国家人防办、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1998〕21号)第二十八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63号)第七条第三项
非行政 许可审批
市人防办
14
接收下放
省人防办
省人防办审批的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单位审查意见备案
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暂行规定》(国人防〔2007〕3号)第十二条第五项
行政监管
市人防办
15
接收下放
省人防办
省直管县和省定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应急行动预案备案
《关于印发〈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规定〉的通知》(国家人防办〔2007〕5号)第二十八条
《关于修订防空袭预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防字〔2006〕148号)第二条
行政监管
市人防办
16
接收下放
省邮政局
自办邮政普遍服务场所转为代办审批
《河北省邮政条例》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
市邮管局
2014第二批
1
接收下放
省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除燃煤热电项目、燃气热电项目和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外的其余热电项目核准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行政许可
市发改委
2
接收下放
省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除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和跨非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以下通航段)及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的项目外的其余项目核准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行政许可
市发改委
3
接收下放
省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总投资1亿元以下需进口设备免税的外资项目核准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行政许可
市发改委
4
接收下放
省民政厅
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变卖的审批
部委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六条、第二十七条
非行政许可审批
市民政局
5
接收下放
省民政厅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部委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第五条
部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第一条第一款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民〔2007〕63号)第一条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程序的通知》(冀民函〔2013〕44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
市民政局
6
接收下放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9项
部委规章:《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4号令)第三条
行政许可
市人社局
7
接收下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扩权县(省直管县(市)除外)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部长令第159号)
行政许可
市建设局
8
接收下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工程勘察劳务企业资质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
市建设局
9
接收下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丁级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
市建设局
10
接收下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审批
省政府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第三项第十一条
非行政许可审批
市房管局
11
接收下放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省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产地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发〔1983〕2号发布,国务院令1992年第98号修订)第七条、第十一条
部委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农业部令2007年第6号修订)第三条、第四条
行政许可
市、县(市、区)植物检疫机构
12
接收下放
省商务厅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0项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2项
行政许可
市商务局
13
接收下放
省商务厅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修订)第六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发布)第八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修订)第七条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33号)下放管理层级第14项
部委规章:《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第五条
行政许可
市商务局
14
接收下放
省商务厅
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上、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修订)第六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发布)第八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修订)第七条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
市商务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15
接收下放
省商务厅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核准的原址改扩建项目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83项
行政许可
市商务局
16
接收下放
省商务厅
出具劳务人员出境证明
部委规章:《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令2002年第2号)第十二条第二项
部委文件:《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商合发〔2003〕44号)第二条第一款
非行政许可审批
市商务局
17
接收下放
省商务厅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和招收备案审查(一般劳务、工程项下)
部委文件:《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382号)第二条、第三条
部委文件:《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
非行政许可审批
市商务局
18
接收下放
省文化厅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41项
行政许可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19
接收下放
省文化厅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43项
行政许可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20
接收下放
省卫生计生委
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护士执业注册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第八条、十条
行政许可
市卫生局
21
接收下放
省地税局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7号发布,2006年12月31日修订)第七条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49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市、县(市、区)地税局
22
接收下放
省地税局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非行政许可审批
县(市、区)地税局
23
接收下放
省地税局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非行政许可审批
县(市、区)地税局
24
接收下放
省地税局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非行政许可审批
县(市、区)地税局
25
接收下放
省地税局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非行政许可审批
县(市、区)地税局
26
接收下放
省地税局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非行政许可审批
县(市、区)地税局
27
接收下放
省地税局
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部委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12〕84号,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非行政许可审批
县(市、区)地税局
28
接收下放
省工商局
烟草广告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8项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52项
行政许可
市工商局
29
接收下放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22项
行政许可
设区市、县(市、县)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30
接收下放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处理审批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23项
行政许可
设区市、县(市、县)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31
接收下放
省旅游局
旅行社(国内和入境)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七条
行政许可
市旅游局
32
接收下放
省文物局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同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
市文广新局
33
接收下放
省文物局
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同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
市文广新局
2014第三批
1
接收下放
国家烟草局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
市烟草专卖局
2
接收下放
国家邮政局
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行政许可
市邮管局
3
接收下放
国家邮政局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行政许可
市邮管局
2015第一批
1
接收下放
国家质检总局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行政许可
市质监局
2016年省政府部门向各市下放行政权力事项
1
接收下放
省发展改革委
钢铁类金属制品、碳素制品、耐火材料等项目备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行政许可
市发改委
下放,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2
接收下放
省发展改革委
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的异地扶贫搬迁项目、海堤加固、农村小水电可研报告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冀政发〔2015〕38号)
政府内部审批
市发改委
委托,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及国家、省规定需市级审批的投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审批”
3
接收下放
省教育厅
除省管权限范围内高等学校举办本专科函授教育审核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3号)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教高三字〔1987〕002号)第七条
其他类行政权力
市教育局
下放
4
接收下放
省科学技术厅
实施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
行政确认
市科技局
委托
5
接收下放
省民族宗教厅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含较大规模修缮)或新建建筑物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
市民宗局
委托
6
接收下放
省民政厅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和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九条、第十条
行政许可
市民政局
委托,纳入0701005“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7
接收下放
省民政厅
非公募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
市民政局
委托,纳入0701003“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
8
接收下放
省民政厅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的企业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7项
行政许可
市民政局
委托
9
接收下放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级以外的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三条
行政许可
市人社局
下放,纳入100100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审批”
10
接收下放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外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
行政许可
市人社局
下放,纳入100100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审批、审查、核准”
11
接收下放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许可
市人社局
下放,纳入1001002“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12
接收下放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除中直驻冀单位、省直单位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河北省投资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以外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号令)第七条、第八条
行政许可
市人社局
下放,纳入1001004“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13
接收下放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除正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延长批准和省属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延长批准以外的专家离休退休年龄延长批准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二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级专家退(离)休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95〕53号)第五条
行政确认
市人社局
下放
14
接收下放
省环境保护厅
不跨区域的500千伏输变电项目环评审批、移动通信发射基站环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
市环保局
下放,纳入120100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
15
接收下放
省环境保护厅
除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通告2015年第1号中列明的九大类30小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
市环保局
下放,纳入120100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
16
接收下放
省环境保护厅
除列入国家污染物排放重点监控范围的设计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含)规模的火力发电企业(不包括企业自备电厂)外的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第十条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十五条
《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冀环办发〔2007〕106号)第四条
行政许可
市环保局
下放,纳入1201003“排污许可证核发 ”
17
接收下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部长令第159号)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6〕40号)
行政许可
市建设局
下放,纳入1401002“部分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18
接收下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
市规划局
委托
19
接收下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各设市城市、扩权县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从业许可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
行政许可
市建设局
下放,纳入1401006“全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及各县餐厨废弃物处置从业许可”
20
接收下放
省水利厅
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由省级审批的且非跨市(含定州、辛集市)和不涉及市际(含定州、辛集市)边界问题、水资源矛盾的水利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办法》(水建〔1998〕16号)第六条
行政许可
市水务局
下放,纳入180100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21
接收下放
省农业厅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
市农业局
委托
22
接收下放
省农业厅
除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种畜原种场及祖代以上(含祖代)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第十五条
《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 》第五条
行政许可
市农业局
下放
23
接收下放
省林业厅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行政许可
市林业局
委托
24
接收下放
省林业厅
进入除省级林业部门直接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二十七条
《林业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第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28项
《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47项
行政许可
市林业局
委托
25
接收下放
省林业厅
进入除省级林业部门直接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二十七条
《林业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第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28项
《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47项
行政许可
市林业局
委托
26
接收下放
省商务厅
投资总额在3亿美元以上,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修订)第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6号令)第八条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修订)第七条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6项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4项—第36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30项—第47项
行政许可
市商务局
委托,纳入2101006“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上、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
27
接收下放
省商务厅
国家规定可以下放的加工贸易审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管发〔1999〕第314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
市商务局
委托,纳入2101007“企业加工贸易审批”
28
接收下放
省文化厅
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七条、第九条
行政许可
市文广新局
委托
29
接收下放
省卫生计生委
500张床位以上三级以下综合医院、100张床位以上三级以下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的执业、变更、歇业、注销登记(不含增加床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
市卫计委
下放
30
接收下放
省质监局
县级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行政许可
市质监局
下放,纳入3301001“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31
接收下放
省质监局
县级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
市质监局
下放,纳入3301004“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32
接收下放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调剂(跨市、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
市食药监局
委托
33
接收下放
省安全监管局
除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中型及以上矿山、三等级以上尾矿库项目和国家总局管理的项目外的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
市安监局
下放
34
接收下放
省安全监管局
除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危化品项目外的生产、储存危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
市安监局
下放,纳入260100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以及生产剧毒化学品的除外)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备注由“省、市两级审查”修改为“市级审查”
35
接收下放
省安全监管局
除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危化品项目外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
市安监局
下放,纳入260100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以及生产剧毒化学品的除外)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备注由“省、市两级审查”修改为“市级审查”
36
接收下放
省安全监管局
除国家、省立项审批(核准、备案)以外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
市安监局
下放,纳入26010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注“除国家、省立项审批(核准、备案)以外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37
接收下放
省安全监管局
除国家、省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外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
市安监局
下放,纳入26010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注“除国家、省立项审批(核准、备案)以外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38
接收下放
省安全监管局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
行政许可
市安监局
委托
39
接收下放
省地理信息局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丁级测绘资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
市国土局
委托
40
接收下放
省地理信息局
国家等级GNSS点迁建审批以外的,其他测量控制点标志迁建的受理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许可
市国土局
委托,纳入1101010“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
41
接收下放
省地理信息局
展示、登载本行政区域地图(不公开出版,不含图册)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各种展会宣传品、户外广告牌(条幅)、报纸期刊等附加的国家版图图形示意图的受理审核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80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
市国土局
委托
42
接收下放
省地理信息局
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提供内容除本级基础测绘成果外,经省地理信息局授权,可提供各等级控制点成果)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53项
行政许可
市国土局
下放,纳入1101013“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2016年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
1
接收下放
省发展改革委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第二条
行政许可
市发改委
纳入010100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2
接收下放
省科技厅
河北省高新技术区域特色产业基地认定
《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国科火字〔2001〕83号)
《河北省区域特色产业基地暂行管理办法》(冀科高〔2005〕26号)第七条
其他类
市科技局
3
接收下放
省公安厅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审批(不含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外资保安服务公司审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九条、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
市公安局
4
接收下放
省公安厅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十一条
行政许可
市公安局
5
接收下放
省公安厅
人防系统应急通讯车和交通系统路政监督车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三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九条
行政许可
市公安局
6
接收下放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名称冠有“河北”或“冀”字样的新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外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条、第八条
行政许可
市人社局
纳入1001004“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审批”
7
接收下放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
市人社局
8
接收下放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89项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九条、第十条
行政许可
市人社局
9
接收下放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考评人员培训、考核、资格认证
《工人考核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行政确认
市人社局
10
接收下放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保持荣誉称号职工退休提高待遇核准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
行政确认
市人社局
纳入1007029“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审核”
11
接收下放
省环境保护厅
不跨区域电磁辐射类项目(除国家审批外)环评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
市环保局
纳入120100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
12
接收下放
省环境保护厅
省政府下放审批权限的已经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其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辐射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
市环保局
纳入1201002“建设项目(含辐射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3
接收下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有关住宅建筑设计文件审查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第八条
其他类行政权力
市、县建设主管部门
纳入141002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备案”
14
接收下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 第二十六条
其他类行政权力
市、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纳入1410008“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15
接收下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管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4〕第18号)第二条
行政许可
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主管部门
纳入1401001“建筑(市政)工程施工许可”
16
接收下放
省交通运输厅
在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廊坊市地方海事局(市交通局)
17
接收下放
省交通运输厅
在航道上(内)建设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修订)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廊坊市地方海事局(市交通局)
18
接收下放
省水利厅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确认(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审查)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3号)第六条
行政确认
市水务局
纳入1807001“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确认”
19
接收下放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第三十八条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3〕第9号)第二十五条
行政裁决
市、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20
接收下放
省畜牧兽医局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
市农业局
21
接收下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渔港监督局
海洋一级渔业船员证书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
市农业局
22
接收下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渔港监督局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
市农业局
23
接收下放
省商务厅
拍卖企业变更法人、地址、注册资本审核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24号)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
市商务局
24
接收下放
省商务厅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及备案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六条、第八条
行政许可
市商务局
25
接收下放
省商务厅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变更审批(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除外)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
行政许可
市商务局
26
接收下放
省商务厅
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六条、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七条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6项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4项—第36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30项—第47项
行政许可
市商务局
纳入210100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初审”
27
接收下放
省商务厅
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审批
行政许可
市商务局
28
接收下放
省商务厅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市商务局
29
接收下放
省商务厅
省级审批的不涉及专项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市商务局
30
接收下放
省商务厅
省级审批的限制类项目不涉及限制类内容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市商务局
31
接收下放
省商务厅
省级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非实质性变更审核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资函〔2011〕72号)第一条
其他类
市商务局
32
接收下放
省质监局
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8号)第九条
行政许可
市安监局
纳入3301012
33
接收下放
省质监局
单独申请锅炉维修单位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
市安监局
纳入3301011
34
接收下放
省安全监管局
应急预案备案
《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2〕第15号)第九条
行政监督
市安监局
纳入2609002
35
接收下放
省安全监管局
重大危险源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第十五条
行政监督
市安监局
纳入2609003
36
接收下放
省旅游发展委
导游证、临时导游证核发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四条
行政许可
市旅游局
37
接收下放
省旅游发展委
3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23号)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修订)(GB/T17775-2003)
行政确认
市旅游局
38
接收下放
省文物局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1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行政许可
市文广新局
39
接收下放
省文物局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参观尚未公开接待参观者的文物点和正在进行工作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2月22日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发布)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行政许可
市文广新局
40
接收下放
省文物局
博物馆二级以下(含二级)藏品取样分析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4项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字(86)第730号)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
市文广新局
2018年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廊政办发〔2018〕6号)
1
下放
省民族宗教厅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1.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各市宗教事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有效承接。<br /> 2.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业务工作的指导。<br /> 3.审批情况报省民族宗教厅备案。<br />
2
委托
省民族宗教厅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1.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各市宗教事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有效承接。<br /> 2.进一步规范委托事项的办理,密切关注下级部门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情况及效果。<br /> 3.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的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受委托部门抽查。<br />
3
部分下放
省环境保护厅
粒子能量小于100兆电子伏的医用加速器、车辆检测用X射线装置、术中放射治疗装置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
市环保局
1.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办理。<br /> 2.加强业务指导,一年至少进行两次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提高各市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审批质量。<br /> 3.指导各市严格按照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进一步加强监管措施,跟踪督查各市监督管理情况。<br />
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子项,子项编码为0001。省级保留:I、Ⅱ、Ⅲ类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I类射线装置、粒子能量小于100兆电子伏的非医用加速器、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放射性药物的加速器,工业辐照用加速器、工业探伤加速器、安全检查用加速器、工业用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装置和中子发生器,以及不跨省1000千伏输变电工程、其它跨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电磁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4
部分下放
省环境保护厅
危废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延续和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七条
行政许可
市环保局
1.建设省、市、县三级联网的危险废物审批信息化系统。下放后,管控市、县环保部门全部在系统内按要求办理,做到规范化、程序化、透明化。<br /> 2.研究制定并印发审批工作指导意见。<br /> 3.对承接机关进行业务能力培训、指导。<br /> 4.根据《河北省“十三五”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对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审批范围进行了界定。<br /> 5.将在审批过程的关键环节进行核查,保证全省各级按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审批质量。<br />
列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子项,子项编码为0001。省级保留:环保部下放的年焚烧(含水泥窑协同处置)1万吨(含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含多氯联苯与汞等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处置项目的经营许可事项。
5
部分下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各设市城市、扩权县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
行政许可
市审批局
1.指导各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br /> 2.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br />
6
下放
省交通运输厅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1.各市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将通航建筑物运行审批方案审批事项审批情况向省航道管理部门备案。<br /> 2.按照《航道法》有关要求,对下放后的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事项进行行业监管及业务服务指导工作。<br />
7
下放
省交通运输厅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1.各市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将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事项审批情况向省航道管理部门备案。<br />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有关要求,对下放后的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事项进行行业监管及业务服务指导工作。<br />
8
下放
省交通运输厅
船员服务薄签发
《中国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和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br /> 2.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行政审批的顺利实施。<br /> 3.加大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br /> 4.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目标,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br /> 5.利用船舶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化管理。<br /> 6.落实船舶报告制度,加强对船员服务簿的监督检查。<br />
9
下放
省交通运输厅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中国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br /> 2.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行政审批的顺利实施。<br /> 3.加大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br /> 4.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目标,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br /> 5.利用船舶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化管理。<br /> 6.落实船舶报告制度,加强对船舶国籍证书的监督检查。<br />
10
部分下放
省水利厅
在地下水限采区内,年取用地下水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下(含20万立方米)的取水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
市水务局
1.明确审批边界,加强业务指导,通过举办取水许可审批培训提高基层队伍审批水平。<br /> 2.加强跟踪管理,定期对取水许可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br /> 3.严格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跟踪整改进度。<br />
列入“取水许可”子项,子项编码为0001。
11
部分下放
省水利厅
省级审批(核准、备案)非跨市生产建设项目(不含水利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
市审批局
1.充分发挥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作用,提高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科学化水平。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br /> 2.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严格规范检查程序和行为,突出检查重点,强化检查效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br /> 3.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br /> 4.加快建立完善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制度,将监督检查发现、查处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并报送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br />
列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子项,子项编码为0001。
12
下放
省农业厅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6号)第三十二条
行政许可
市农业局
1.强化监督管理,跟踪基层开展检疫管理工作,建立省市县三级疫病防控网络和信息系统。<br /> 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水平和能力。<br /> 3.完善制度措施,修订动物产品检疫管理文书。<br />
13
下放
省农业厅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第四十一条
行政许可
1.强化监督管理,跟踪基层开展检疫管理工作,建立省市县三级疫病防控网络和信息系统。<br /> 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水平和能力。<br /> 3.完善制度措施,修订动物产品检疫管理文书。<br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2017〕8号)已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下放至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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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
省农业厅
海洋与渔业科技成果保密项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号,2007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六十八号,2015年8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
市审批局
1.贯彻落实农业部管理办法,制定我省相关制度。<br /> 2.按照农业部要求,指导基层部门加强监督管理。<br /> 3.加强对保密科技成果的管理。<br />
15
委托
省农业厅
草种、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78项、第79项
行政许可
市审批局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br /> 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水平。<br /> 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4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br /> 4.加强对审批的关键环节进行检查,保证各级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审批质量。<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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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
省农业厅
草种、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73项、第74项
行政许可
市审批局
1.完善制度规定,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一是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委托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定期或不定期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三是规定受委托行政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br /> 2.依法加强监督,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委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受委托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br /> 3.加强对业务人员培训,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提高办事能力,力争实施行政许可中不出现违法行为。<br />
17
委托
省农业厅
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采伐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行政许可
市审批局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br /> 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水平。<br /> 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4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br /> 4.每年开展一次双随机监督检查活动。<br />
18
委托
省农业厅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13号,2013年1月3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72项
行政许可
市审批局
1.加强下放权力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br /> 2.行政权力下放后,适应职能转变和市场变化,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完善常态化的监管方法,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事后稽查和绩效评价等方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革要求和建议,提高监管水平,努力减少权力下放后的监管风险。<br /> 3.每年开展一次对基层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活动,提高执法水平。<br />
19
委托
省农业厅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
市审批局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br /> 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水平。<br /> 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4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br /> 4.加强对审批的关键环节进行检查,保证各级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审批质量。<br />
20
委托
省农业厅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29项
行政许可
市审批局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br /> 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水平。<br /> 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4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br /> 4.加强对审批的关键环节进行检查,保证各级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审批质量。<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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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
省农业厅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十二条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1692号)第七条
行政许可
市审批局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br /> 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水平。<br /> 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1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br /> 4.加强对审批的关键环节进行检查,保证各级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审批质量。<br />
22
下放
省农业厅
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三十四条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
市审批局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br /> 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水平。<br /> 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4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br /> 4.加强对审批的关键环节进行检查,保证各级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审批质量。<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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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
省农业厅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兽用生物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
市审批局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br /> 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水平。<br /> 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4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br /> 4.加强对审批的关键环节进行检查,保证各级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审批质量。<br /> 5.加强兽药生产经营质量追溯管理。<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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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
省林业厅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许可
市审批局
1.进一步规范委托事项的办理,密切关注下级部门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情况及效果;加强业务指导培训与监督。<br /> 2.在受委托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委托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br />
25
委托
省林业厅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第28项第六部分第(一)、(二)项
行政许可
市审批局
1.进一步规范委托事项的办理,密切关注下级部门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情况及效果。<br /> 2.加强业务指导培训与监督。<br /> 3.在受委托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委托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br />
26
部分委托
省林业厅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项
行政许可
市审批局
1.进一步规范委托事项的办理,密切关注下级部门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情况及效果。<br /> 2.加强业务指导培训与监督。<br /> 3.在受委托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委托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br />
委托下放设区市所属的国有林场林木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的采伐许可证核发,省属的国有林场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仍由省林业厅核发。
27
委托
省林业厅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许可
市审批局
1.进一步规范委托事项的办理,密切关注下级部门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情况及效果。<br /> 2.加强业务指导培训与监督。<br /> 3.在受委托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委托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br />
28
部分委托
省林业厅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和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28项
行政许可
市审批局
1.进一步规范委托事项的办理,密切关注下级部门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情况及效果。<br /> 2.加强业务指导培训与监督。<br /> 3.在受委托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委托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br />
省级林业部门直接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仍由省林业厅审批。
29
下放
省林业厅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
市审批局
1.进一步规范下放事项的办理,密切关注下级部门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情况及效果。<br /> 2.加强业务指导培训与监督。<br /> 3.在下放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br />
30
部分委托
省商务厅
拍卖企业名称、股权变更审核许可以及经营范围中涉及市级公务拍卖企业资质审核及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
市商务局
1.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5日内,将《拍卖企业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抄报省商务厅、省拍卖行业协会,由省商务厅负责对拍卖企业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平台上填报的变更信息进行审核管理。<br /> 2.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向省商务厅报告一次上半年和全年受托下放拍卖企业变更行政许可工作情况。在省商务厅组织拍卖企业年度核查时,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将变更企业《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集中交至省商务厅,统一换发新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br />
列入“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子项,子项编码为0001。
31
部分委托
省卫生计生委
省直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广告审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
《中医药法》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
市审批局
1.制定医疗广告审查流程图。<br /> 2.加强与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加大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力度。<br />
列入“医疗广告审查”子项,子项编码为0001。
32
委托
省卫生计生委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运往国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
市审批局
1.强化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的日常监管。<br />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控运输过程风险,确保运输过程安全。<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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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下放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事项中的乳制品、肉制品、酒类(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其他食品等4类产品的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
行政许可
市审批局
1.组织培训,确保各市和行政审批部门的有效衔接顺利实施。<br /> 2.加强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的管理,不降低审查标准。<br /> 3.加大指导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br />
列入“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子项,子项编码为0001。省级保留: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
34
下放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许可
市审批局
1.组织培训,确保各市和行政审批部门的有效衔接顺利实施。<br /> 2.加强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的培训管理,不降低审查标准。<br /> 3.加大指导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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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
省旅游发展委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39项
行政许可
市审批局
1.根据国家旅游局的工作安排,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将全面投入运行,包括外商投资旅行社在内的全部旅行社均纳入监管平台中,接受国家、省、市三级旅游部门的监管。<br /> 2.按照《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外商投资旅行社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的企业库中进行动态监管。<br /> 3.进一步开展业务指导工作,确保下放平稳过度。<br />
36
授权
省无线电管理局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
无线电
1.每月对入库数据进行校验检查,年中组织台站数据互查。<br /> 2.每月检查行政许可案卷,要求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程序合规、按时办结、案卷完整,并按要求及时办理频率续用手续。<br /> 3.按要求填报《无线电频率数据综合查询展示系统》。<br /> 4.年终进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br /> 5.年终按照工作指标进行量化考核。<br />
37
授权
省无线电管理局
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行政许可
无线电
1.每月对入库数据进行校验检查,年中组织台站数据互查。<br /> 2.每月检查行政许可案卷,要求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程序合规、按时办结、案卷完整,并按要求及时办理频率续用手续。<br /> 3.按要求填报《无线电频率数据综合查询展示系统》。<br /> 4.年终进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br /> 5.年终按照工作指标进行量化考核。<br />
《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冀审改办〔2018〕1号)
1
新增
农药经营许可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6月1日修订)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管许可证。第四条第二款: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经管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行政许可
市农业局
廊坊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汇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