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向市(县)自行下放审批事项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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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向市(县)自行下放审批事项统计表
批次 序号 类别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类别 下放后实施部门 落实情况
2015第一批向广阳经济开发区放权
1
下放
市发改委
广阳经济开发区财政出资的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管理权限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的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一)
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五
4.《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第二条
行政许可
广阳区发改局
已落实
2
下放
市发改委
广阳经济开发区内企业投资的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管理权限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外的农业项目核准、备案。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一)
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五
4.《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1号)第二条
行政许可
广阳区发改局
已落实
3
下放
市发改委
广阳经济开发区内企业投资的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管理权限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外的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环保产业项目核准、备案。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一)
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五
4.《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2号)第二条
行政许可
广阳区发改局
已落实
4
下放
市发改委
广阳经济开发区内企业投资的《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管理权限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外的高技术产业项目备案。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一)
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五
4.《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3号)第二条
行政许可
广阳区发改局
已落实
5
下放
市发改委
广阳经济开发区内投资的《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管理权限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外的社会事业项目核准。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一)
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五
4.《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4号)第二条
行政许可
广阳区发改局
已落实
6
下放
市发改委
广阳经济开发区内企业投资的《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管理权限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外的经贸项目备案。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一)
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五
4.《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5号)第二条
行政许可
广阳区发改局
已落实
7
下放
市发改委
广阳经济开发区内企业投资的《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管理权限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外的工业项目备案(现有汽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扩建项目、摩托车及其发动机项目、汽车摩托车零部件项目、印染项目、煤化工项目、国家重点调控的涉及钢铁、玻璃、水泥、焦炭、钛合金、造纸和电石等“两高一资”项目、关系重大生产力布局的重点产业支撑项目以及新增年耗能1万吨及以上标准煤的改扩建等项目除外)。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一)
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五
4.《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6号)第二条
行政许可
广阳区发改局
已落实
8
下放
市发改委
广阳经济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除跨区建设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外的非限制类限额以下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核准。
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一)
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行政许可
广阳区发改局
已落实
9
下放
市发改委
广阳经济开发区内区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
广阳区发改局
已落实
10
下放
市建设局
广阳经济开发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五条
行政许可
广阳区建设局
已落实
11
下放
市建设局
广阳经济开发区内建筑工程监理合同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1]552号)第二条
其他行政权力
广阳区建设局
已落实
12
下放
市建设局
广阳经济开发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措施)备案。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担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河北省建筑条例》(十届省人大第22号公告)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一)已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工程概算;(二)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三)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四)其他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其他行政权力
广阳区建设局
已落实
13
下放
市建设局
广阳经济开发区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措施)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第六条;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冀建质〔2012〕175号)第九条
其他行政权力
广阳区建设局
已落实
14
下放
市建设局
广阳经济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四十九条第一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第九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
其他行政权力
广阳区建设局
已落实
15
下放
市建设局
广阳经济开发区内建设工程招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第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第八条
其他行政权力
广阳区建设局
已落实
16
下放
市建设局
广阳经济开发区内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第十七条。
行政监督
广阳区建设局
已落实
17
下放
市建设局
广阳经济开发区内建筑节能备案。
冀建科〔2015〕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
行政监督
广阳区建设局
已落实
18
下放
市建设局
广阳经济开发区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招标人应当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书面合同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广阳区建设局
已落实
19
下放
市环保局
广阳经济开发区内部分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条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
广阳区环保局
已落实
2015年向城区下放一批经济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1
直接下放
市发改委
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管理权限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外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第(四)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中第7项
投资项目管理
区发改局
含政府统借统还和担保的国外贷款投资项目
2
直接下放
市发改委
《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由设区市核准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二)条
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冀政[2005]32号)
投资项目管理
区发改局
不含外商投资项目
3
直接下放
市发改委
《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管理权限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三)条
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
投资项目管理
区发改局
不含外商投资项目
4
直接下放
市发改委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除跨区建设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外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 )
投资项目管理
区发改局
5
直接下放
市发改委
按国家现行规定实行非核准制管理的,除跨区建设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外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 )
投资项目管理
区发改局
6
直接下放
市发改委
除国家、省明确规定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外的区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二十三)项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四)项
投资项目管理
区发改局
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合并办理
7
直接下放
市发改委
区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
《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河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管理
区发改局
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合并办理
8
委托下放
市商务局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专项规定由国家、省级商务部门审批外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01年3月15日公布施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2001年7月22日公布施行)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2000年10月31日公布施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发布)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0年10月31日公布施行)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1号,2001年4月12日公布施行)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区商务局
国家规定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委托下放
市国土局
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用地管理
国土分局
区批准之外的建设项目仍按原程序办理
10
直接下放
市国土局
区辖区内的土地转用征收组卷报批前期工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用地管理
国土分局
11
直接下放
市环保局
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由设区市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条、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管理
区环保局
12
直接下放
市环保局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第五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管理
区环保局
13
直接下放
市环保局
除省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点控制污染源单位之外的排污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管理
区环保局
14
直接下放
市综合执法局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批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分局
15
直接下放
市建设局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之外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九届省人大第66号)(修正)第十九条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
南龙道、北风道、西昌路、东安路区域内由市区管理,其他地段分别由所属广阳区、安次区管理
16
直接下放
市国土局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拟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六条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用地管理
国土分局
17
直接下放
市国土局
改变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用途审核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六条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用地管理
国土分局
18
直接下放
市国土局
土地登记初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六条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用地管理
国土分局
19
委托下放
市国土局
区批准的建设项目划拨使用国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用地管理
国土分局
20
直接下放
市建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管理
区建设局
部分区域下放:广阳经济开发区、廊坊新兴产业示范区
21
直接下放
市建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管理
区建设局
部分区域下放:广阳经济开发区、廊坊新兴产业示范区
22
直接下放
市建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
《建筑法》第七条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四条
建设管理
区建设局
部分区域下放:广阳经济开发区、廊坊新兴产业示范区
23
直接下放
市建设局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措施)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第91号修改)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
建设管理
区建设局
部分区域下放:广阳经济开发区、廊坊新兴产业示范区
24
直接下放
市建设局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措施)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第91号修改)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
建设管理
区建设局
部分区域下放:广阳经济开发区、廊坊新兴产业示范区
25
直接下放
市建设局
建筑工程招投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建设管理
区建设局
部分区域下放:广阳经济开发区、廊坊新兴产业示范区
26
直接下放
市建设局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设管理
区建设局
部分区域下放:广阳经济开发区、廊坊新兴产业示范区
27
直接下放
市建设局
建筑节能备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科[2015]号)
建设管理
区建设局
部分区域下放:广阳经济开发区、廊坊新兴产业示范区
28
直接下放
市建设局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
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9
县道、重要乡道以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新改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直接下放
市交通局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批准
《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
区交通局
30
按区域部分下放:建筑面积小于一千五百平方米的消防设计备案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市公安局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消防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第119号修订)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建设管理
城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31
按区域部分下放:建筑面积小于一千五百平方米的消防设计备案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市公安局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消防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第119号修订)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建设管理
城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32
按区域、地段分别由市、区管理
市综合执法局
户外大型广告设置的审查同意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十一条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分局
33
按区域、地段分别由市、区管理
市综合执法局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分局
2017年向县级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1
委托下放
市建设局
各县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从业许可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14号第十四条、第十九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
行政许可
各县(市)市容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1401006“全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及各县餐厨废弃物处置从业许可”的一部分
2
直接下放
市建设局
燃气企业设施改动审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并符合下列规定,报设区的市、县()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行政许可
各县(市)燃气 主管部门
1401013“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及设施改动审批”的一部分
3
直接下放
市房管局
各县(市)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
各县(市)房地产 开发主管部门
1601001“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和暂定资质审批”的一部分
4
直接下放
市房管局
各县(市)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延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
各县(市)房地产 开发主管部门
1610003“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暂定资质延续”的一部分
5
直接下放
市房管局
各县(市)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变更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
各县(市)房地产 开发主管部门
161000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备案”的一部分
6
直接下放
市房管局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审批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第三项第十一条
其他行政权力
各县(市)房地产 开发主管部门
7
直接下放
市交通局
特殊占用、挖掘、使用非财政直管县干线公路、公路用地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及涉路施工活动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1997〕第86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行政法规: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
非省财政直管县(大厂、永清、固安、安次、广阳)交通主管部门
(省财政直管县已于2015年下放)1701002“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及涉路施工活动审批”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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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下放
市交通局
非财政直管县干线公路更新砍伐护路林的审批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1997〕第86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行政法规: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行政许可
非省财政直管县(大厂、永清、固安、安次、广阳)交通主管部门
(省财政直管县已于2015年下放)1701003“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树木的审批”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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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下放
市交通局
非财政直管县干线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一定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许可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
非省财政直管县(大厂、永清、固安、安次、广阳)交通主管部门
(省财政直管县已于2015年下放)1701004“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一定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许可”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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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下放
市水务局
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行政许可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含三河、霸州、廊坊经济开发区
(三河、霸州为扩权县,现已具有此项权力,开发区不具备承接能力)年排放污水量在四百万立方米以上或在省管水利工程范围内、市际边界河道和跨市行政区河道边界上游10公里河段内,由市水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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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下放
市农业局
农药广告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第22)第三十四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并依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农药广告管理的规定接受审查。
行政许可
各县(市、区)农业局,廊坊经济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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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下放
市农业局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主席令第87号发布,2013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九条本省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报检制度。动物、动物产品离开产地前,畜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行政许可
广阳区、安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廊坊经济开发区动物检疫站
其他县(市、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均具有此项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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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下放
市农业局
四等渔业船舶船员证书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修订)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农业部令第61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发证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行政许可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霸州市畜牧兽医局
目前仅在文安、霸州设置渔港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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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下放
市文广新局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市级承办机构考前备案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国文化部第31号令)第二十一条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前5日内,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考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考场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城市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考场在其他城市的,报当地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考场在县辖区内的,报当地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负责对艺术考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类行政权力
广阳区、安次区、廊坊经济开发区文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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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下放
市安监局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以及生产剧毒化学品的除外)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45号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行政许可
廊坊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
(其他县(市、区)已具有此项权力)省局委托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市属以上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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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下放
市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五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五条第四款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行政许可
廊坊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
(其他县(市、区)已具有此项权力)成品油经营企业、剧毒品经营企业、有储存的乙类经营、市属及以上企业以及易制爆化学品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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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下放
市人防办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的批准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因拆迁、改造建筑物,确实需要拆除或者迁移的,应当报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证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畅通。
行政许可
各县(市)人防主管部门
市区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由市人防办负责安装维护管理,涉及拆除、迁移批准由市人防办负责;各县(市)人防办负责本级区域内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迁移、拆除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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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下放
市质监局
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许可
三河、香河、大厂、广阳、安次、固安质监主管部门
3301001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的一部分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省特定区域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意见》冀政办〔2010〕44号要求,制造下放至环京六县,理由:因量值传递技术标准要求过高,下放权限不能统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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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下放
市质监局
非重点管理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乡镇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生产。
行政许可
制造:三河、香河、大厂、广阳、安次、固安质监主管部门 修理:各县(市)质监主管部门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省特定区域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意见》冀政办〔2010〕44号要求,制造下放至环京六县,理由:因量值传递技术标准要求过高,下放权限不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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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下放
市林业局
木材运输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行政许可
各县(市、区)、廊坊经济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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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下放
市林业局
植物检疫证核发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第十四条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行政许可
各县(市、区)、廊坊经济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
廊坊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汇总清单